中俄愛琿條約
大清黑龍江將軍奕山、俄羅斯國
(未经清政府批准)
1858年5月28日
本條約於1858年5月28日(儒略历5月16日,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在愛琿城簽訂。俄國於同年7月20日批准,而清政府當時並未批准,並處分了簽約的黑龍江將軍奕山。 本條約簽訂時有俄文本、蒙古文本和兩種滿文本。這四種文本和法文譯本見《1689-1881年俄華條約集》(Сборникъ договоровъ Россіи съ Китаемъ 1689-1881 гг.),1889年,110-121頁。漢譯本見《咸豐條約》,卷2,13-14頁、《中俄約章會要》,中卷,4-5頁;以《咸豐條約》本更接近原文。

《咸豐條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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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愛琿和約

大俄羅斯國總理東悉畢爾各省將軍,大伊木丕業喇托爾主阿利克桑得爾·尼逗[1]拉業斐齊之御前大臣、結聶喇勒累特囊特尼迢[1]來·木喇電[2]岳福,大清國之御前大臣、内大臣、鎮國將軍、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宗室奕山,會同爲兩國彼此永遠益生和好,兩國所屬之人有益並防外國,共議定者:

一、黑龍江、松花江左岸,由額爾古訥河至松花江海口,作爲俄羅斯國所屬之地;右岸順江流至烏蘇里河,作爲大清國所屬之地;由烏蘇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連兩國交界明定之間地方,作爲大清國、俄羅斯國共管之地。由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此後只准大清國、俄羅斯國行船,各別外國船隻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龍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谿[3]爾莫勒津屯,原住之滿洲人等,照舊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遠居住,仍著滿洲國大臣官員管理,俄羅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一條、兩國所屬之人互相取和,烏蘇里、黑龍江、松花江居住兩國所屬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員等在兩岸彼此照看兩國貿易之人。

一條、俄羅斯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大清國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奕山,會同議定之條,永遠遵行勿替等因;大俄羅斯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批[4]爾木喇福岳福繕寫俄羅斯字、滿洲字,親自畫押,交與大清國將軍宗室奕山,並大清國將軍宗室奕山繕寫滿洲字、蒙古字,親自畫押,交與俄羅斯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繕寫,曉諭兩國交界上人等。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瑪伊月十六日 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 愛琿城

《中俄約章會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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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八年四月十六日,黑龍江將軍奕山,會同俄國東悉畢爾將軍岳福[5],在愛琿城議定和約三條:

一、黑龍江、松花江左岸,由額爾古訥河至松花江海口,作爲俄羅斯國所屬之地;右岸順江流至烏蘇里河,作爲大清國所屬之地;由烏蘇里河往彼至海所有之地,此地如同接連兩國交界明定之間地方,作爲兩國共管之地。由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河,此後只准中國、俄國行船,各別外國般只不准由此江河行走。黑龍江左岸,由精奇里河以南至豁爾莫勒津屯,原住之滿洲人等,照舊准其各在所住屯中永遠居住,仍著滿洲國大臣官員管理,俄羅斯人等和好,不得侵犯。

二、兩國所屬之人互相取和,烏蘇里、黑龍江、松花江居住兩國所屬之人,令其一同交易,官員等在兩岸彼此照看兩國貿易之人。

三、 俄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中國鎮守黑龍江等處將軍奕山,會同議定之條,永遠遵行勿替等因;俄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繕寫俄羅斯字、滿洲字,親自畫押,交與中國將軍宗室奕山,並中國將軍宗室奕山繕寫滿洲字、蒙古字,親自畫押,交與俄羅斯國結聶喇勒固畢爾那托爾木喇福岳福,照依此文繕寫,曉諭兩國交界上人等。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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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逗”、“迢”應作“适”。
  2. “電”應作“斐”。
  3. “谿”應作“豁”。
  4. “批”應作“托”。
  5. “岳福”應作“木喇福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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