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非美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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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將會解释美國著作權法如何影響美國以外制作的「作品」(图像、文字、录音等)。維基百科不提供有关美國著作權法的法律建議,更遑論其他全球約190個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權法律。贡献者有责任确定他们希望贡献的内容在美国没有著作權限制,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著作權信息,以便使用者可以自行判断他们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外重複使用我们的材料。使用者有责任确保他们使用的维基百科材料,在其使用的国家/地区屬於合法。

本页不适用在美国首次发表的作品

一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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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件作品在美國能夠進入公有領域,但在其來源國則可能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舉例,有一篇愛因斯坦描述特殊相對論的期刊文章,1905年於德國首次發表。任何在1923年以前於來源國發表的作品,在美國會進入公有領域,但在德國則是於2025年12月31日才進入公有領域(德國規定著作權期限為作者過世後70年)[1]

某件作品在來源國進入公有領域,但在美國卻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1926年1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間過世的英國、法國或德國作者,他們於1922年後發表且仍然世期的任何作品,皆屬於這個情形。作者過世後70年期限的著作權(歐洲聯盟國家皆適用)已經過期,但在美國的著作權卻會因為國會法案而回溯至1996年1月1日,期限會被延長到2018年12月31日(發表後95年的年底)。

首次發表於美國以外的作品,可能會因為回溯性版權政策,或是發表時間的延續政策,而受到美國版權保護。是否符合回溯性版權為檢驗非美國著作權的第一個步驟,這也可以判定大部分當代作品的著作權狀態。

回溯性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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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大部分的非美國版權會受到1994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2]與其衍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版權保護[3][4]。這就是所謂的「回溯性版權」,即使部分作品先前從未在美國受到版權保護。這些依此標準衡量的國家包含了(實際上)以下兩者情形之一:

回溯性版權會單獨受到美國版權法例的控制:美國不需要完全對應上述條約的要求。回溯著作權屬於自動生效,不需要任何登記程序[6]

5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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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問題的答案有助於判斷其著作權狀態,按順序回答以下問題將使結論更加充分。

  1. 該作品來源國是否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是《伯恩公約》簽署國?(參見以下表格
  2. 該作品是否可以在美國受著作權保護?建造於1990年12月1日以前的建築作品(例如大樓)在美國不受著作權保護[7],服裝設計(即使在法國受到著作權保護)在美國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 是:至問題3。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可能在其來源國或是其他國家仍然受著作權保護。
  3. 該作品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或之後發表?
    • 是:至問題4。
    • 否: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但可能在其來源國或是其他國家仍然受著作權保護。
  4. 該作品是否在其來源國發表後30日內,在美國境內再次發表?
    • 是:該作品不符合著作權回溯規定。[8]請參見美國作品規則以判斷其是否已在美國進入公有領域。
    • 否:至問題5。
  5. 作品是否在來源國的回溯日期時版權已過期?(參見以下表格
    • 是:該作品在美國可能屬於公有領域,但參見延續性版權
    • 否:該作品在美國有版權保護,並至少持續至2025年後才能失效。有限的例外參見戰時版權

來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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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來源國是指作品首次發表的國家。如果該作品首次同時在多個國家發表,則定義為「與該作品最有明顯聯繫的國家」[9]

回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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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是該日簽署《伯恩公約》的國家,回溯日期為1996年1月1日。否則,則為該國最早實施版權回溯的日期[10]

來源國的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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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作品在來源國已過版權保護期限而進入公有領域,則美國版權將被回溯[11]。由上述措辭推斷,如果這個作品在來源國從來沒有受過版權保護,則會出現版權可能回溯的情形發生(例如受到美國著作權保護但在當時並沒有在來源國發表的作品)。

戰時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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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任何一個回溯性著作權曾由「某個與其相關的政府或機構」持有,此類「曾由外國財產保管處英语Office of Alien Property Custodian擁有或管理」的著作權將不會被回溯[12]。因此《我的奮鬥》的美國著作權不會被回溯,因為該作品為巴伐利亞政府所有。然而也有數個限制而有例外。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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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數量的德國作品表明,圖片或圖像作品的版權仍然屬於作者所有,即使這些作品被拿來作為官方使用[13]。所有這些德國版權會在回溯日期之前自動延長為作者過世後70年[14],也因此美國版權會被回溯[1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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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6年5月10日,美國總統宣布日美著作權關連的政策已經被廢除[16]。任何在1956年4月28日廢除和重建著作權關連後所產生的作品,對於美國著作權來說不適用當時的關聯政策,這些著作權也不會被外國財產保管處持有而會被回溯。

回溯性版權的持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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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性版權的持續時間為「該作品所擁有版權期限的剩餘時間,但如果此作品從來沒有進入公有領域,則由美國授與」[17]:1923─1977年發表的作品為發表後95年,而1978年後發表的作品則為作者過世後70年[18]

作品在回溯日期後首次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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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作品會自動受到美國版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上死後70年。

非回溯性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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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尚未適用回溯性版權的國家,在使用於維基百科時,主要標準就是來源國的版權狀況。這些國家可分為以下3類:

  • 寮國與土庫曼,這2個國家簽署了《世界版權公約》;
  • 與美國沒有任何版權關連的國家;
  • 美國著作權局之間狀態「不明」的國家(包含所有前殖民地)。

3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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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品是否在來源國仍然有版權?
    • 是:該作品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於維基百科。
  2. 作品是否在1964年1月1日或之後於寮國首次發表,或是在1973年5月27日或之後於土庫曼首次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有版權保護,並持續至至少2060年才能失效。無論有沒有在過去或現在進行過版權處理或是版權標記,皆屬此規範。
  3. 作品是否於1955年9月16日─1963年12月31日,於寮國首次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有版權保護,並且將於第一個28年期滿後提供更新版權。維基百科會假設這些作品會自動更新,除非有相反證據。
    • 否:該作品屬於公有領域。

延續性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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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少部分例子,對於回溯性版權測試的實務顯示,當事實上從發表時間開始,有一個延續性的美國版權的時候,這些作品在美國會進入公有領域。在以下狀況,這種情形會發生:

  1. 其他國家與美國之間有長期存在的版權關連;與
  2. 在其他國家的最短版權期限,短於1923─回溯日期之間(實際上為72年以下,也就是2006年8月)。

例如:於1943年過世的加拿大攝影師所攝影的照片,因於加拿大發表超過50年而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依照《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因於1996年1月1日當時已經超過保護期限,版權不會回溯。然而,如果這些照片發表於1924年1月1日以後,會因為當時的總統宣告,而被登記版權:如果這些照片的美國版權在規定時間進行更新,則美國版權會仍然存在,期限為首次發表起95年(2020年1月1日或更早)。一些由攝影師尤瑟夫·卡希(於2002年過世)攝影的作品被相信就是一個例子。

這些版權的相關美國法律為《1909年著作權法》[19]第9(b)節,這節條文授權美國總統給予非美國公民同美國公民,有權持有他們作品的美國版權。該節明確提供給「首次在海外發表的作品」。而此條文也暗示提供了總統命令的回溯效力,雖然沒有從美國版權局來的跡象顯示[20],任何命令與維基百科有實質相關的回溯效力。

3個問題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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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診斷之前,請先使用回溯性版權

  1. 你是否有任何證據(例如作者遺產代理人的信件)表明這件作品不受美國版權保護?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之後要進行請求版權許可時,請提供證據。
  2. 該來源國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時,與美國有版權關連?
    • 是:該作品應該被假定受到美國版權保護。使用於維基百科時,應該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
  3. 作品是否在1929年1月1日或之後,但在來源國與美國版權關連生效日之前發表?
    • 是:該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否:該作品應該被假定受到美國版權保護。使用於維基百科時,應該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存在。

在1929年1月1日與美國有版權關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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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包含臺灣)、哥斯大黎加、古巴、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薩爾瓦多、法國、德國、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匈牙利、義大利、日本、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馬*、巴拉圭*、祕魯*、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英國、烏拉圭*。

國家打上星號(*)者,為因簽署《布宜諾斯艾利斯公約》而有關連的國家。薩爾瓦多為簽署《墨西哥城協定》而產生關連。日本參見戰時版權、中國大陆和臺灣參見中國版權。墨西哥與瓜地馬拉於1929年1月1日,與美國產生版權關連,但這些問題與此處無關,因為兩國著作權期限分別為100年及75年,並因此兩國所有著作權狀態皆根據URAA,而於1996年1月1日回溯為適當的美國期限。儘管取名為《布宜諾斯艾利斯協定》,阿根廷直到1950年4月19日才加入。

1929年後有版權關連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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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寮國,1955年9月16日因簽署《世界版權公約》生效:寮國版權目前不受回溯性版權影響(到2006年8月止)。

中国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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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均符合著作權回溯的資格,其回溯日期分別為1996年1月1日與2002年1月。在此之前,美國與中國的著作權關係可追溯至一項於1904年1月13日生效的雙邊條約(《中美續議通商行船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該條約不具法律效力,但中華民國認為該條約仍然有效[21]。該條約並非由現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而是由清朝政府簽署,兩個中國政府均視自己為清朝政府的繼承者。對於那些在著作權回溯日期之前已因中國著作權到期而不符合回溯條件的舊作品(1948年11月29日以前),仍有可能根據該條約的規定,在出版時於美國獲得著作權保護。

未發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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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未發表作品,無論在任何來源國,皆受到美國版權法規的保護,期限為作者死後70年[22]

各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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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不存在版權關係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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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版權局循環引用文檔38a,截止2021年1月,厄立特里亞埃塞俄比亞伊朗伊拉克與美國並無任何領域的版權關係。

  • 原發表於上述國家之作品是故不受美國版權法保護,無論本地版權法律之規定。參見引用檔案之17 U.S.C. § 104(b)。
  • 未發表作品,無論來源國或作品作者為何,在其未發表存續之情形下皆受版權保護。參見17 U.S.C. § 104(a)。

然而維基百科方針長期尊重其他國家版權法律,即便上述國家官方層面並無與美國版權關係。實際意味需取決於具體情況,唯需謹記目標是將相關國家的作品自由貢獻至維基百科上。[1]

回溯日期與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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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回溯日期 保護期限
[加框為URAA日期]
參考資料
阿富汗 2016年7月2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原創照片發表後50年
畫作發表後50年
視聽媒體發表後50年
2008年作者,作曲者,艺术家和研究者权利保护法(版权法)第16條
阿爾巴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2005年4月28日第9380号法,关于版权和相关权第21條
阿爾及利亞 1998年4月1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創作後50年
作者過世後25年(1972年前逝世者)
發表後10年(1987年前拍攝照片)
發表後25年(1972年前錄製電影)
[1987年或以後拍攝照片發表後50年](y)
2003年7月19日(19 Joumada El Oula 1424)第03-05号条例(关于版权与邻接权)第54條與59條
藝術作品:Ordonnance n° 10 du 27 Chaual 1417 correspondant au 6 mars 1997第55~61條
藝術作品:Ordonnance n° 73-14 du 3 avril 1973 relative au droit d'auteur第60、64、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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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安地卡及巴布達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腦作品創作後50年
2002年版權法案第10款[失效連結]
阿根廷 1996年1月1日 發表後70年(照片)
作者過世後50年(影視作品)
發表後50年(屬於機構的匿名作品)
作者過世後70年(其他任何作品)
[作者過世後50年](x)
Ley 11.723 del 28 de septiembre de 1933,修改自Ley 24.870 del 11 de septiembre de 1997第5條
亞美尼亞 2000年10月19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6年6月15日 版权及邻接权法第37條
澳大利亞英语Copyright law of Australia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55年以前過世)
照片創作後50年(1955年以前創作)
1968年版權法案第33章
奧地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發表後20年(1932年以前發表之照片)
創作後20年(1932年以前創作,並未曾發表之照片)(g)
联邦法修正案,关于修改版权法和版权法修正案1980(版权法修正案1996)第60~61章,联邦文学与艺术作品的版权与邻接权法(版权法)
联邦法修正案,关于修改版权法(版权法修正案1972)第1(2)章
亞塞拜然 1999年6月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6年6月5日著作權與相關權利法第25條[失效連結]
巴哈馬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
巴林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第10號法令第31條[失效連結]
孟加拉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60年
照片與影視作品發表後6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版權法第18~23節
巴貝多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8年版權法案第17節[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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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 1996年1月1日*(a) 作者過世後70年 Loi relative au droit d’auteur et aux droits voisins du 30 juin 199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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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寧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不丹 2004年11月25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1年不丹王國版權法案第18節[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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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7/02)第84條[失效連結]
波札那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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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與鄰接權法案,2000年第8號法案(Cap 68:02)2005年修訂版第10節[失效連結]
[Cap 68:01,顯然是英國1956年版權法的再制定(v)[23][失效連結]]
巴西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60年;藝術品照片創作後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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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版權和鄰接權法第27條,2000年[失效連結]2002年修訂版[失效連結]
[ 1993年6月16日版權和鄰接權法第27條[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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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隆地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柬埔寨 2004年10月1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3年版權和相關權利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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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英语Copyright law of Canada 1996年1月1日*(b) 作者過世後50年 著作權法加拿大法規|R.S.C.英语Statutes of Canada 1985,第C-42章,第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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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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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80年
文學或科學作品發表後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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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果民主共和國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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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後99年(照片、視聽、應用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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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利垂亞 未知
愛沙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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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autoriõiguse seadus(1992年11月11日通過)]
史瓦帝尼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12年第36號版權法案
衣索比亞 無†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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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以前逝世作者過世後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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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內亞 1996年1月1日 TRIPS、世界著作權條約
幾內亞比索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圭亞那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56年版權法,延伸自1966年第79號版權(英屬蓋亞那)法令(v)
海地 1996年1月11日* 伯恩公約、TRIPS 1968年1月9日有關文學、科學及藝術作品版權的法令
宏都拉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香港(e)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第528章《版权條例》第17條
匈牙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44年以前逝世作者過世後50年](u)
1999年第76號法案第31條[失效連結]
[ 1969年第3號法案,上次修訂於1994年第72號法案第15條[失效連結]]
冰島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73/1972號法案,修訂於第4號法案、第145/1996號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
印度英语Copyright law of India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60年
照片發表後6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1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50年(1941年前的照片)
創作後50年(1908年前的照片)(t)
1957年版權法案第22節
1957年版權法第25節
印尼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照片發表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電影發表後50年;照片發表後25年]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31條
[ 1982年4月12日第6号法,关于版权,经1987年9月19日第7号法修改第27條]
伊朗 無† 作者過世後30年(1980年8月22日之前過世者);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與電影發表後30年
1970年1月12日版權法第12與16條
伊拉克 無† 作者過世後50年 同盟臨時管理機構第2004/83號令第2(11)節
愛爾蘭英语Copyright law of Ire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版权和邻接权法(2000年第28号)第24節
以色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創作後5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創作後50年]
2007年以來的版權法令(2008年5月25日起對所有作品生效)
[ 1911年版權法案第3條]
義大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簡易照片創作後2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影發表後50年
照片創作後50年
簡易照片創作後20年
+戰時版權延長]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第25與92條[失效連結],於2001年修訂(2003年更新
[ 1941年4月22日第633號法律,於1994年11月16日修訂第25、32、32支線與92條[失效連結]
Decreto legislativo luogotenenziale n. 440,1945年7月20日(對於1945年8月16日之前發表,且當日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延長6年期限)]
牙買加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版權法第10節[失效連結]
日本 1996年1月1日*(f) 作者過世後70年(f) 著作權法 昭和四十五年法律第四十八號 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三十號 改正第五十一條
約旦英语Copyright law of Jordan 1999年7月2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2年第22號法律第30條[失效連結],有修訂
哈薩克 1999年4月1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6年版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肯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2001年版權法第23(2)節
[ Derecho de autor (Cap. 130),1991年決議第4與第6條[失效連結]]
吉里巴斯 2018年1月2日[2] 作者過世後50年(v) 1956年版權法
版權條例,第16號令
朝鮮 2003年4月28日 伯恩公約
韓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7年以前過世者)(s)
1989年12月30日版權法案第36條[失效連結]
科威特 1996年1月1日 TRIPS 1999年第64號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法令
吉爾吉斯 1998年12月20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12月16日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7條[失效連結]
寮國 2012年3月14日 未知
拉脫維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4月6日版權法第36條
1993年5月11日版權與鄰接權法第28條
黎巴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1949年以前發表的照片)(A)
Loi s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no. 75 du 3 avril 1999)第49條[失效連結]
1924年1月17日第2385号法律第153條
賴索托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9年版權條例第13號第13節
[1956年版權法](v)
利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25年,但至少是50年
(1968年規定,已過時)
1984年第7號法律,已作修訂,基於1968年第9號法律
列支敦士登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9年5月19日法律第32條[失效連結]
[ 1928年10月26日法律第36條][失效連結]
立陶宛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IX-1355號法律(2003)第34條
[民法典第536條,在第I-459號法律(1994)中修改]
盧森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1年4月18日法律第9條[失效連結]
[1972年3月29日法律第2條]
澳門(e)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攝影作品創作後50年
1999年8月16日第43/99/M號法令第21條
馬達加斯加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oi no. 94-036 portant sur la propriété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第52條
馬拉威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9年版權法第13節
馬來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87年版權法第17節[失效連結]
馬爾地夫 1996年1月1日 TRIPS
馬利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8426/AN-RM第90條
馬爾他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2000年版權法案第4(2)節[失效連結]
茅利塔尼亞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模里西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版權法案第12節[失效連結]
墨西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100年
作者過世後30年(1952年以前過世者)
發表後3年(1928年至1948年1月13日期間發表,並未註冊)
Ley Federal del Derecho de Autor (1996)第29條(自2003年起,作者過世後保護期限由75年修改為100年)
密克羅尼西亞 2003年10月7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 113,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法典第35章
摩爾多瓦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10年2月7日第39號法律第23條
[ 1994年11月23日第293-XIII號法律第17條]
摩納哥 1996年1月1日 世界著作權條約
蒙古國 1997年1月2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3年版權法第17條[失效連結]
蒙特內哥羅(h)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摩洛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2-00 relative aux droits d’auteur et droits voisins第25條[失效連結]
莫三比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4/2001號法律第22條[失效連結]
[葡萄牙版權法,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
(根據12月7日第679/71號法令於莫三比克實施)]
緬甸 1996年1月1日 TRIPS
納米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1978年第98號版權法案第3節,修訂自1984年第52號法案第3節、1992年第125號法案第3節及1997年第38號法案第52節
諾魯 無‡ 未知
尼泊爾 2004年4月2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Pustun Pradhan(2004)。“尼泊爾的新版權法:一些迴響”,UNESCO電子版權通告板,2004年1月~3月
荷蘭英语Copyright law of the Netherlands(i)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 作者過世後50年
1912年版權法第37條[失效連結],根據1995年12月21日法案修訂
紐西蘭英语Copyright law of New Zea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電腦作品創作後50年
1994年版權法案第22節[失效連結]
2008年版權(新技術)修正法案英语Copyright (New Technologies) Amendment Act 2008
尼加拉瓜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ey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 (No. 312)第27條[失效連結]
尼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Ordonnance no. 93-027 du 30 mars 1993第22條
奈及利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2004年版權法(第28號法案)目錄一,C28-30
北馬其頓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第47/96號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44條,有作修訂
挪威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61年5月12日第2號法案第40節[失效連結]
阿曼英语Copyright law of Oman 1999年7月14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A/V作品發表後9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或電影發表後25年]
第65/2008号皇家法令,关于公布版权和邻接权保护法第26~30條(另請見
[ 第47/1996號法令第7~8條
第37/2000号皇家法令,关于公布版权和邻接权保护法第7條]
巴基斯坦英语Copyright law of Pakistan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音樂和電影作品發表後50年
1962年版權條例,於2000年修訂第3條
帛琉 無‡ 作者過世後50年 帛琉共和國2003年版權法案第16章
巴拿馬 1996年6月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ey No. 15 de 8 de agosto de 1994第42條[失效連結]
巴布亞新幾內亞 1996年6月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版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7節
巴拉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Ley No. 1328/98 de Derecho de Autor y Derechos Conexos第47條[失效連結]
秘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Decreto legislativo 822 del 23 de abril de 1996第52條
菲律賓英语Copyright law of the Philippines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50年
知識產權法第213節
波蘭英语Copyright law of Poland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w)
1994年2月4日法案,於2004年4月1日版權法中修訂第36條
[ 1994年2月4日版權和鄰接權法第36條[失效連結]]
葡萄牙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版权与邻接权法典第31條,上次修訂於2008年4月1日第16/2008號法律
卡達 1996年1月13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2年第7號法律第15節[失效連結]
羅馬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6年以前過世者)(r)
1996年3月14日第8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俄羅斯俄语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或74年(前者為一般情況,後者則適用於在衛國戰爭期間製作,或其作者參與過衛國戰爭的作品)
[作者過世後50或54年,條件同上]
2008年民法典第1281條,以及第231-FL號法律第6條俄语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2006年第230-FZ號法律2006年第231-FZ号法律
[根據1993年第5351-1號法律俄语Авторское право в России第27條 [24]於URAA日期有效]
盧安達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0年第8號版權法案
[1919年版權法案第366章,於1956年修訂](v)
聖露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5年版權法案第10節[失效連結]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2003年版權法案第8節
薩摩亞 2006年7月21日 作者過世後75年 1998年版權法案,於2008年修訂第16節
聖馬利諾 未知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16年6月1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版权法(由1966年4月27日第46980号法令批准)第25條,1972年生效
沙烏地阿拉伯 2004年8月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3年8月30日第M/41號王國法令
塞內加爾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塞爾維亞(j)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100條
塞席爾 2015年4月26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發表後50年(視聽作品)
創作後25年(應用藝術)
作者過世後25年(1989年以前逝世者)
照片發表後25年(1989年以前發表)
2014年版權法案(2014年第5號法案)第19節
版權法案,1991年修訂版第9節
新加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
斯洛伐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 18,第383/1997號法案[失效連結]
斯洛維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95年3月30日版權及相關權利法案,上次修訂於2006年12月第59條
索羅門群島 1996年7月26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版權法案(第138號法律)第3節
索馬利亞 無‡ 作者過世後30年 1977年第66號法律第24條
南非 1996年1月1日*(k) 作者過世後50年 1978年版權法第3(2)節[失效連結]
西班牙英语Copyright law of Spain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80年(如果藝術家於1987年12月7日前過世)(p)
[25]第23條
斯里蘭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視聽作品發表後70年
應用藝術創作後25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53年以前逝世者)
電影發表後50年(1953年以前發表)
照片發表後25年(1978年以前發表)
2003年第36號知識產權法案第13節;另請見
[ 知识产权法典,1979年第52号(最新由1980年第30号法,1983年第2号法,1990年第17号法,1997年第13号法和2000年第40号法修改)第19節(另請見)]
蘇丹 2000年12月28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照片發表後25年
1996年版權和鄰接權保護法案第13節[失效連結]
蘇利南 1996年1月1日 伯恩公約、TRIPS (荷兰文) WET van 22 maart 1913, houdende nieuwe regeling van het auteursrecht (G.B. 1913 no. 15), gelijk zij luidt na de daarin aangebrachte wijzigingen bij G.B. 1915 no. 78, G.B. 1946 no. 2, G.B. 1946 no. 77, G.B. 1959 no. 76, S.B. 1980 no. 116, S.B. 1981 no. 23.
瑞典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第1960:729法案第43條[失效連結],於第1995:1273法案中修訂
瑞士英语Copyright law of Switzerland 1996年1月1日*(a)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1943年以前過世者)(q)
Urheberrechtsgesetz 1993
Urheberrechtsgesetz 1922
敘利亞 2004年6月1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第12/2001號法律第22~23條
臺灣(中華臺北) 2002年1月1日*(c) TRIPS
塔吉克英语Copyright law of Tajikistan 2000年3月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8年11月13日第726號法律,於2003年8月1日第27號法律中修訂第17條
坦尚尼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9年版權和鄰接權法案第14節
泰國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佛歷2537年(1994年)版權法案第19節[失效連結]
東帝汶 1996年1月1日(l)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2年第19號法律第29條
多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91-12 portant protection du droit d'auteur, du folklore et des droits voisins第36條
東加 2001年6月1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版權法(第121號法案)第13節
千里達及多巴哥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7年版權法第19節[失效連結]
突尼西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Loi no. 94-36第18條[失效連結]
土耳其英语Copyright law of Turkey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1951年12月5日第5846號法律第27條[失效連結]
土庫曼 2016年5月29日(m) 作者過世後50年 土库曼斯坦2012年1月10日法,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第23條
土库曼斯坦民法(第4部分)第1094條
吐瓦魯 2017年6月2日 作者過世後50年(v) 1956年版權法
版權條例(1973年第60號法案)
烏干達 1996年1月1日 TRIPS
烏克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50年]
2001年版權及相關權利法第28條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996年4月10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作者過世後25年;照片發表後10年]
2002年第7號聯邦法律第20節[失效連結]
[ 1992年第40號聯邦法律:有關保護知識產權與版權第20條]
英國英语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Kingdom 1996年1月1日*(a)(n) 作者過世後70年
錄音作品發表後50年
1988年版權、設計與專利法第12節,在1995年版權期限及執行條例權利中修訂
烏拉圭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37年12月17日第9739號版權法第14條
烏茲別克 2005年4月19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6年8月30日第272-I號法律第38條[失效連結]
萬那杜 2012年8月24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版权和邻接权法,2000年第42号第19條,2011年2月8日生效
梵蒂岡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70年 N. XII. Legge sil diritto di autore
委內瑞拉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60年
視聽作品、照片、廣播、彙編及匿名作品發表後60年
Ley sobre el Dercho de Autor as modified by the Decreto del 14 de agosto de 1993第25條[失效連結]
越南 1998年12月23日(o) 發表後75年或創作後100年(以較短期限者為準)
照片、影視作品、應用藝術及匿名作品
除此之外均為作者過世後50年
(2005年11月)
2009年修正案
葉門 2008年4月14日 作者過世後30年
影視作品創作後25年
照片創作後10年
新聞電視創作後3年
新聞廣播創作後2年
قرار جمهوري بالقانون رقم (19) لسنة 1994مGoogle翻譯)第三方翻譯
尚比亞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94年版權及履約權法案第12節
辛巴威 1996年1月1日 作者過世後50年
1967年前的照片創作後50年
其他照片發表後50年
版權法案(第26:1章)(1966)第5節[失效連結]

本表註解和參考資料

编辑

回溯日期資訊從美國版權局巡迴法案38a取得,於2005年1月修正,並與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資料交叉確認及更新,於2005年12月11日修正,以及於2006年5月30日,依伯恩公約簽署國列表英语List of parties to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agreements修正(引用日期,事實上依據文獻記載,薩摩亞的加入日期為2006年7月21日)。為方便起見,對於著作權回溯日期以後的獨立國家,仍舊引用獨立前國家之回溯日期(蒙特內哥羅、東帝汶)。保護條款則引用自多個來源,包含WIPOUNESCO賓夕法尼亞大學(參見外部連結)。如果某個國家並無進一步可用資訊的話,大概的最短著作權期限指示可從下記獲得:

  • 伯恩公約參與國:除照片外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至少作者過世後50年。
  • 歐洲聯盟候選成員國:在加入前必須至少作者過世後70年。

作者過世後:作者一生至過世年起之特定年限
發表後:作品發表年起之特定年限
創作後:作者創作年起之特定年限

*可能存在延續美國著作權的國家。
†WTO觀察員國,需要自成為觀察員國之年起啟動5年的加入成員國談判。這些國家未來加入WTO時將符合著作權回溯,或比此更早的情況是若其選擇預先簽署伯恩公約或WTO著作權條約的話。
^(a) 根據1891年追索權法案的權利,美國和如下國家的雙邊著作權關係由1891年7月1日總統命令3號(27 Stat. 981)建立:比利時、法國、瑞士和英國。
^(b) 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邊著作權關係從1924年1月1日起生效。
^(c) 美國與中國之間的雙邊版權關係始於一項於1904年1月13日生效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該條約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中華民國則主張該條約仍然有效。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版權關係則是根據1992年3月17日的總統宣告正式建立,此宣告依據《17 104(b)(5)》條款,並經《1988年伯恩公約執行法案》(第100-568號公共法律,102 Stat. 2853)修訂後的規定作出。詳情請參閱上文中國版權部分。
^(d)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東德德意志帝國的繼承國。
^(e) 根據國際著作權和貿易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各自的版權狀態,與中國其他地區有區別。
^(f) 美國和日本與1906年5月10日建立的雙邊著作權關係被美國版權局廢止,並被日本1956年4月28日加入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的宣誓取代。[15]根據與日本的合約第7條,廢除的發生是因為美國並未包含在繼續生效條約列表中的版權公告,該條約與1952年4月28日生效。同一條約的第12條包含4年臨時版權協議,由另一個禮賓信件澄清,這使得美日互相給予對方國作品的國家公民地位。這個協議應用了包含在舊有雙邊版權條約中的作品回溯。日本指定了其批准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時間,因此該協議於臨時協議期滿之日起生效,即1956年4月28日,因此兩國間的版權關係從未失效。此後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依據UCC,而不是早期協議繼續享有版權保護。[16]部分二戰期間的政府作品可能不受美國著作權回溯;參見#戰時版權
^(g) 1936年奧地利版權法規定照片自其發表之日起20年內,或是在未發表的情況下,自創作之日起20年內受版權保護。1953年版權法提供了攝影作品和簡單照片的區別,因此攝影作品不受藝術作品自作者過世後50年的規定影響,但另外規定1953年之前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並不被認為是攝影作品的照片不會再次受版權保護。1972年版權法將藝術作品的期限延長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同樣不會追溯。1996年奧地利版權法根據歐盟指示回溯了所有作品為作者過世後70年,但該法律是在URAA日期之後生效的,所以基於照片的舊條款與1月1日仍然生效,意味著1932年以前的照片在美國不受著作權回溯影響,即便此後很快在奧地利受到回溯。
^(h) 黑山被認為繼承塞爾維亞和黑山的版權義務。(參見注釋(j)
^(i) 包含阿魯巴庫拉索荷屬聖馬丁荷蘭加勒比區:雖然荷蘭參與伯恩公約的行為只適用於歐洲境內的王國領土,但WTO成員國包括海外屬地。
^(j) 塞爾維亞被認為是塞爾維亞和黑山的繼承國,而它也是國際版權條約中南斯拉夫的繼承國,尤其是伯恩公約,這於1930年6月17日生效。
^(k) 美國和南非的雙邊版權關係於1924年7月1日生效。
^(l) 東帝汶被認為維持其屬於印度尼西亞時期的版權狀態,其為伯恩公約的簽署國。
^(m) 土庫曼斯坦已確認其作為蘇聯義務繼承國狀態,根據日內瓦世界著作權公約,與1973年5月27日生效,與美國的雙邊協定於1993年10月25日生效。
^(n) 英國加入伯恩公約的宣誓延伸用於曼島,於1996年3月18日生效。
^(o) 越南版權回溯是基於1998年12月23日總統命令7161號[63聯邦註冊號71571(1998)]發生的,早於越南2004年10月26日簽署伯恩公約。
^(p) 西班牙在1879至1987年間存在作者過世後80年的版權期限(參見1879年西班牙版權法)。[26][失效連結]將其減少為60年,但已經執行長期限的作品依舊有效。[27][失效連結]執行了[28]歐盟指令93/98/EEC,將期限再延長為70年,但長期限作品仍然再次有效。
^(q) 瑞士直到1993年具有作者過世後50年期限,並且1993年延長為70年的決定並未回溯已經過期的版權,意味著1943年以前逝世的瑞士創作者作品的版權並未在美國回溯,因為這些作品已經在回溯日當天過期。
^(r) 羅馬尼亞與1996年6月25日將其版權期限從作者過世後50年延長為70年。[29]這意味著於URAA日期,即1996年1月1日,50年較短期限仍舊有效。然而一些作品似乎於1996年6月25日再次受到羅馬尼亞境內的版權保護,因為條款延長同樣適用於已經過時的版權(第149(3)條),但這一法律表面上的回溯此後被認定為是技術上的立法錯誤,因為其並不打算回溯版權,而後在2004年法律被修改加入了“不會”一詞(參考目前法律第149(3)條)。這使得一些版權不確定,但至少一個訴訟根據實際意圖而不是1996年法律原本條文判決,這意味著可以認為羅馬尼亞境內的版權延長不會回溯。[30]
^(s) 韓國在1957年版權法中引進了作者過世後30年期限,在1987年這一期限延長為50年。See Yunjeong Choi,
已隱藏部分未翻譯内容,歡迎參與翻譯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Korea: its History, Inherent Limits, and Suggested Solutions, Brook. J. Int'l L. 28 (2003), pp. 643-673. The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laid out in the addendum of the 1986 law (for the entry in force on July 1, 1987) clarified that the new law (and thus its longer term) did not apply to works whose copyright term under the earlier law had already expired.

^(t) 印度
^(u) 匈牙利
^(v)
:^(w) 波蘭

註解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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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most countries runs until December 31 in a given year: see, for example, Article 7(5)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 of U.S. law is "Duration of copyright: Terminal date", 17 U.S.C. §305.
  2. ^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3. ^ "Approval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19 U.S.C. §3511
  4. ^ The régime of restored copyrights was introduced by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3: Pub. L. No. 103-465, 108 Stat. 4809.
  5. ^ "Copyright in Restored Works", 17 U.S.C. §104A(h)(3).
  6. ^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arns that registration should be assumed to be necessary to enforce copyrights originating in countries which are members of the WTO but not signatories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Highlights of Copyright Amendments Contained in the URAA",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b, July 2006 (PDF file).
  7. ^ 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0: Pub. L. No. 101-650, 104 Stat. 5089.
  8. ^ 17 U.S.C. §104A(h)(8).
  9. ^ 17 U.S.C. §104A(h)(2).
  10. ^ 17 U.S.C. §104A(h)(6)(B).
  11. ^ 17 U.S.C. §104A(a)(2).
  12. ^ See, e.g., BGH GRUR 1988, 33 (PDF file, p. 16); OLG Köln AfP 2000, 583.
  13. ^ §137f UrhG. See OLG Hamburg 3.3.2004 5 U 159/03 U-Boot-Foto for the retroactive effect of copyright extension to works which had fallen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n Germany.
  14. ^ The ownership of a restored copyright is determined by the law of the source country: 17 U.S.C. 104A(b).
  15.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16. ^ 17 U.S.C. §104A(a)(1)(B).
  17. ^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2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Subsisting copyrights", 17 U.S.C. §304, as amended by the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of 1988] (Pub. L. No. 105-298, 112 Stat. 2827). See also "Duration of Copyright: Provisions of the Law Dealing with the Length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15a, January 2004; and "Highlights of Copyright Amendments Contained in the URAA",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b, July 2006 (PDF file).
  18. ^ "Authors or proprietors, entitled; aliens"
  19. ^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U.S. Copyright Office Circular No. 38a, August 2003.
  20. ^ "Subject matter of copyright: National origin", 17 U.S.C. §§104(a) and "Duration of copyright: Works created but not published or copyrighted before January 1, 1978", 17 U.S.C. §303.
  21. ^ 無論何國,若以所給本國人民版權之利益,一律施諸美國人民者,美國政府亦允將美國版權律例之利益,給與該國之人民。中國政府今欲中國人民在美國境內得獲版權之利益,是以允許。凡專備為中國人民所用之書籍、地圖、印件、鐫件者,或譯成華文之書籍,係經美國人民所著作,或為美國人民之物業者,由中國政府援照所允保護商標之辦法及章程,極力保護十年,以註冊之日為始。俾其在中國境內,有印售此等書籍、地圖、鐫件或譯本之專利,除以上所指明各書籍、地圖等件,不准照樣翻印外,其餘均不得享此版權之利益。又彼此言明,不論美國人所著何項書籍、地圖,可聽華人任便,自行翻譯華文刊印售賣。凡美國人民或中國人民,為書籍、報紙等件之主筆、或業主、或發售之人,如各該件有礙中國治安者,不得以此款邀免,應各按律例懲辦。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友好通商航海條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年10月9日查閱。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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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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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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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版權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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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版權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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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參見維基百科創始人吉米·威爾斯2005年聲明,以及2012年的狀態確認。
  2. ^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18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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