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一类公司法的概念,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它对应的也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且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出于支配和领导地位(包括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部分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效力及于自身和总公司;而子公司的诉讼效力仅仅及于自身[2]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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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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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文泽雄. 从法律角度看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差别.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 (第3期) [2015-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5). 
  2. ^ 田晓昕. 分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以《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为视角. 法制与社会. 2012年, (20期) [2015-03-10]. doi:10.3969/j.issn.1009-0592.2012.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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