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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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是指未經雙方同意違反自由意願的性行為[錨點失效]及有關的犯罪行為,通常性犯罪會伴隨暴力行為發生,常見的性犯罪有強迫性行為、性騷擾、猥褻及拐賣人口。
分類
编辑最低合法性交年龄
编辑短语“最低合法性交年龄”或“法定强奸”通常不会出现在法规当中,[1]当被用于性行为时,同意年龄是指当事人可以负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限度。这点不应该与成人年龄、无民事责任或最低婚姻年龄相混淆。
同意年龄因司法辖区的不同而不同。[1]中位数大概在16到18岁不等,但是有的法律将年龄规定为9到21岁。有的司法辖区中,同意年龄加入了心理和功能方面,[2] 使得如果受害人的心理年龄过低时,可以计算其顺序计年。[3]
有的司法辖区完全禁止婚外性行为。相对年龄可以因性行为的形式、性参与者、或其它信任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司法辖区可能准许未成年人彼此发生性关系,而不是在年龄问题上一刀切。触犯法律的惩戒包括初级的行为不检点,如“腐蚀未成年人”、到“违法犯罪”的重刑。
法律對婚外性行為的規範
编辑有些司法轄區甚至完全禁止婚外性行為。在這些地方,同意年齡的法律解釋可能因性行為的具體情形、參與者之間的年齡差距,以及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而有所不同。某些司法轄區可能會對未成年人之間的性關係持較為寬容的態度,允許他們在特定條件下彼此進行性行為,而不是簡單地依賴一刀切的年齡限制。[4]
法律懲戒與後果
编辑觸犯法律的懲戒措施範圍廣泛,從初級的行為不檢點,如「腐蝕未成年人」,到更為嚴重的法律犯罪行為。法律對於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也依賴於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年齡、性行為的性質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在許多國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懲罰通常會更加嚴厲,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傷害。[5]
各地法律
编辑- 台灣
- 性交之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插入女性尿道不為性交。
參見“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性同意及性自主年齡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依行為對象年齡之不同,而有不同處罰刑度。由此可見,性同意年齡為滿十四歲,但要滿十六歲以上,方具有性自主能力。
- 英國
- 《2003年性罪行法令》(Sexual Offences Act 2003)2004年5月1日起實施。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相关统计
编辑2011年性侵罪案较频发的国家
编辑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性侵案例的统计[6],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 莱索托(0.7666):每10万人88.6宗性侵罪案
- 瑞典(0.8044):每10万人69.2宗性侵罪案
- 哥斯达黎加(0.7266):每10万人34.7宗性侵罪案
- 圭亚那(0.7084):每10万人31.7宗性侵罪案
- 巴哈马(0.7340):每10万人30.8宗性侵罪案
- 新西兰(0.7810):每10万人30宗性侵罪案
- 牙买加(0.7028):每10万人29.6宗性侵罪案
- 巴拿马(0.7042):每10万人28.8宗性侵罪案
- 美国(0.7412):每10万人26.6宗性侵罪案
2011年性侵罪案较少见的国家
编辑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性侵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 亚美尼亚(0.6654):每10万人0.3宗性侵罪案
- 塞尔维亚(0.7037):每10万人0.8宗性侵罪案
- 日本(0.6514):每10万人0.9宗性侵罪案
- 加拿大(0.7407):每10万人1.6宗性侵罪案
- 匈牙利(0.6642):每10万人2宗性侵罪案
- 马其顿(0.6966):每10万人2宗性侵罪案
- 保加利亚(0.6987):每10万人2.1宗性侵罪案
- 西班牙(0.7580):每10万人3宗性侵罪案
2011年针对儿童的性暴力较频发的国家
编辑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对儿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 瑞典(0.8044):每10万人76.5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 智利(0.7030):每10万人62.4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 哥斯达黎加(0.7266):每10万人55.9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 巴哈马(0.7340):每10万人50.7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 新西兰(0.7810):每10万人43.2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 比利时(0.7531):每10万人34.3宗儿童性暴力罪案
2011年针对儿童的性暴力较少见的国家
编辑数据来自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对各会员国每10万人口中有警方记录的对儿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统计,年份为2011年,括号内的数字为该国在《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的性别平等2011年度得分:
腳註
编辑- ^ 1.0 1.1 Waites, Matthew. The Age of Consent: Young People, Sexuality and Citizenship. Palgrave Macmillan. 2005. ISBN 1-4039-2173-3.
- ^ 存档副本. [2013-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5). [1][永久失效連結] 存档副本. [2013-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5). [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永久失效連結]
- ^ 存档副本. [2007-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12). [4][永久失效連結] 存档副本. [2013-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05). [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K, Boehm. The Age of Consent and Extramarital Relations: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Crime and Justice. 2020.
- ^ Murray, T. The Law and Policy of Age of Consent: Legal Consequences and Societal Implications.. Youth & Society. 2017.
- ^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 [2016-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0).
参看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各地法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