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自由(英語:Positive liberty)是指拥有能满足一个人自身潜能的能力和资源,与消极自由,也即从外部约束中解放出来的自由相对。[1]积极自由的概念往往也包括从内部约束中解放出来的自由。[2]

結構與能動性的概念是积极自由概念的中心,因为一个人要获得自由,需要免受社会结构的约束才能实现其自由意志。从结构上来说,阶级歧视主义英语Classism性别歧视主义种族主义都能限制一个人的自由。而积极自由主要和拥有社会能动性有关。无论是公民对政府的参与,还是公民的意见、利益和顾虑能被承认有效并且实践,都能增强积极自由。

尽管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1958)被普遍认为是第一个明确提出积极与消极自由兩種觀念的著作,法兰克福学派的精神分析学家、人本主义哲学家埃里希·弗罗姆在《逃避自由》(1941)中同样用类似方法区分了积极与消极自由,领先了伯林十多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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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erlin, Isaiah. Four Essays on Liberty. 1969.
  2. ^ Taylor, C.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1985. Law and Morality. 3rd ed. Ed. David Dyzenhaus, Sophia Reibetanz Moreau and Arthur Ripstein. Toronto: U of Toronto P, 2008. 359–368. Print.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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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嗣源《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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