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liability),中文原意為「本任應管辦一切分所應為之事」[1];可以分為法律責任道德責任,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2]。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一般說來,發生法律責任的要件是比發生道義責任的要件更加嚴謹些,效果也更加嚴厲,但這也不一定。

一般認為,任何個人和團體都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與行為負責,且一些觀點認為,不獨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即使是非營利機構非政府組織,也有其社會責任存在,單單有著善意,不代表這組織能負起社會責任,而近來對非政府組織的社會責任的關注也在增加。[3]換句話說,有理由認為,非營利機構等各種非政府組織,和所有其他團體與個人一樣,必須要對自己所說的和所做的負起責任。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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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是指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的契約而產生的法律效果。在大多數情況是在違反法律或契約之後,責任的內容才會具體顯現。例如:違反刑法的規定,行為人會有刑事責任;違反民事契約,當事人通常要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當事人負擔某種民事責任之後,會因此對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例如: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即是損害賠償責任),而對於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正是「債」的本質。(漢字「債」即是由「人」字旁與「責」所組成)。因此,在法律上,責任義務概念上密切相關,所指涉的都是法律效果,而責任大多是用在描述當事人已經違反法律或契約的狀況。

例如: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是將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列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規定於民法債編當中。而在中國大陸的民法體系中,則是將侵權行為單獨立法,稱之為侵權責任法。兩者體例雖不相同,但對照之下適足以顯示出責任本質上的密切相關性。

責任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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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義責任沒有履行,應當負責的人會受到道德譴責。法律責任沒有履行,如果標的大,受益人可以通過法院來追溯。如果標的太小,極少有受益人會為了道義上的原因通過法院來追溯,因為成本太高,所以就放棄了。有條件的受益人也可能通過暴力來追溯。

虛擬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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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電腦遊戲或電腦網絡遊戲中所產生的責任是虛擬的,玩家有特殊約定的除外。而網絡本身是真實的,人們在網絡上發生的任何行為都是真實的,因此也都要負責任的,就算是虛擬的責任,也要負責。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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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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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代李鵬年、劉子揚、陳鏘儀編著,《六部成語 · 吏部》「責任,本任應管辦一切分所應為之事」
  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責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3. ^ Mihaela Păceşilă & Sofia Elena Colesca. Insight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NGOS. Systemic Practice and Action Research volume. 2020-03-03, 33: pages311–339 [2021-03-13]. doi:10.1007/s11213-020-095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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