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為移動後仍不改變性質、損害經濟效用及經濟價值的物[1],於大多數國家與地區並未以法律條文清楚列舉,多認為不動產定着物以外之物即屬動產,如英國日本[註 1]台灣[註 2]中國[註 3]等,而法國[註 4]民法採列舉方式定義動產,法律上能支配控制的各種自然力、與土地分離後的花草、果實也屬動產[2],如電腦、台車等均屬之[3][4]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知識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實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私隱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權
所有權 · 限制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語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動產物權可為所有權質權留置權、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5][6]

一般動產於移轉時多不須登記,僅交付即完成移轉[6]。而價值較高,交易上習慣以較慎重方式為之的動產,稱為準不動產,於所有權移轉、租賃、抵押等情況多須登記,如: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屬準不動產。[4]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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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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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日本民法第86條
  2. ^ 中華民國民法第67條
  3. ^ 中國擔保法第92條2款
  4. ^ 法國民法第528~536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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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什麼是不動產?. 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2011-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3). 
  2. ^ 頁130,《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6~227
  4. ^ 4.0 4.1 張谷,《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民法學、商法學》-動產,頁189,ISBN 7-301-07045-4
  5. ^ 物權總覽 (PDF). 五南圖書. [永久失效連結]
  6. ^ 6.0 6.1 吳律師,《民法總則》,頁6-8,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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