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聘娶婚裏,女子出嫁時,女子或女子的家人在婚禮之中[1],從女方家帶到丈夫家去的錢財、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也作嫁裝嫁資妝奩奩具[2],錢財又稱嫁妝錢日語持参金,或統稱為陪嫁品陪嫁物。與其相反的概念是新郎家給女方家庭的聘禮。嫁妝和聘禮都是廣泛分佈於全世界的古老習俗,其存在時間大大早於可考記錄。除陪嫁物外,包括奴隸僕役等身份的陪嫁人員,即是陪嫁人

一個古老的德國嫁妝櫃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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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嫁妝的目的是娘家為了新成立的家庭更容易發展而提供諸如種子錢一類的資助金,用於幫助男方更好的養活和保護自己的家庭,更長遠的目的是,如果男方不幸去世,可以為女方和後代留下部份財產以度日。[3]此外,女方也可以在嫁妝之外協帶一些錢財做為自己的私房。[4]

甚至在最早可考的記錄,比如《漢謨拉比法典》中,嫁妝已經被描述為早已存在的習俗。這個習俗的規則包括:妻子在其丈夫死後可以獲得其原嫁妝的一部份做為其遺產,這筆遺產只能夠被她自己所出的後代繼承,而其夫和其它女性所生的孩子則無權繼承;如果其娘家在女子出嫁時提供了嫁妝,則該女子在之後無權要求父母的遺產。如果妻子去世時膝下無子,則其夫必須歸還嫁妝,同時也可以收回部份聘禮;嫁妝的數量一般都很驚人。[5]

嫁妝的另外一個重要的作用是防止嫁入的女子受男方家庭的輕視和差的待遇,可以認為嫁妝是用來鼓勵丈夫善待其妻。

在很多的亞洲國家,包括中國大陸臺灣新加坡日本孟加拉國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嫁妝的風俗至今仍大行其道。

漢字文化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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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親行列中的嫁妝

華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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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時嫁妝中常包括的黃花梨木方角櫃為明式家具中的大件。
 
舊時嫁妝中常包括的明式家具,其特徵是式樣質樸而不俗(上海博物館收藏)。
 
舊時嫁妝中所包括的骨木鑲嵌椅為清式家具,其特徵是裝飾繁複 (寧波博物館收藏)。
 
清代採用泥金彩漆工藝的提籃為舊時嫁妝中的小件(寧波博物館收藏)。
 
明朝漆盒是嫁妝中的小件,也常用於下三書六禮。
 
清朝骨木鑲嵌工藝製作的禮盒也為嫁妝中的小件,也和前朝明代漆盒一樣用於下三書六禮。

和世界多數其他地區一樣,在中國傳統嫁妝除作為妻子自用和守寡後的生活費,其他主要用途是如果夫家衰敗了,沒錢為孩子們出教育費用和女兒的嫁妝,這時妻子須用部分嫁妝承擔這些費用。此外,在夫家有經濟能力為女兒出嫁妝時,為了提高女兒在婆家的地位,妻子也可用其本人的部分嫁妝再進一步為女兒的嫁妝增資。

嫁妝是已婚婦女的私人財產,自宋以降受到歷代法律的保障:夫家人無權染指妻子的嫁妝。通常情況下,如未經妻子的同意,夫家任何人都不能動用嫁妝,而且夫家人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霸佔嫁妝。[6]妻子去世後,嫁妝只能由其親生子女繼承,如妻子無後,其娘家人可取回嫁妝。[7]如夫妻離婚,則嫁妝清單上的所有財產都要歸還女方。[8][9][10][11]此外,在宋朝,為了界定婚前財產的歸屬,女方的父母會在女兒出嫁前,也就是雙方訂婚的時候,將嫁妝清單列好,上面一條條地寫着「某物有多少」。男女雙方要把所有陪嫁的田、房、財產逐項寫清楚,然後雙方共同簽字。萬一以後夫妻離婚,這張紙上的所有東西女方都要帶回娘家,一個都不能少。這就是中國較早的婚前財產契約,類似當代的婚前財產公證。[12]由於始於北宋的這類法律較有效地保護了在婚姻中很容易處於劣勢地位的女方,後世歷代法典均沿襲此原則,[6][7][9][10][11]即使宣統退位之後,中國走入共和,各屆政府所定之法律仍遵循了始於北宋的法律傳統,對女方實施不同限度的保護。例如中華民國民法 ·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和第五節、離婚條例中儘管沒有明確指出嫁妝,但仍體現了對女方財產的保護。[13][14][15]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則更是規定,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也即女方如果沒有將新郎或新郎家人的名字登記在嫁妝之下,以示法律上正式認證女方轉移嫁妝全部或部分所有權至男方,讓新郎或新郎家人為嫁妝的擁有人或共同擁有人,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則為女方的婚前財產。[16]元朝之後,政府鼓勵女性守貞離婚婦女和寡婦若再嫁或改嫁,元明清法律均不允許其帶走嫁妝。[17][18]但在此期間只要離婚婦女和寡婦不再嫁或改嫁,其嫁妝仍受到同樣保護。[6][7][9][10][11]

自宋以來,歷代法律規定嫁妝必須至少為聘禮的一半或更多,[19]但也有家境富裕戶多給,甚至多於聘禮。例如范仲淹於1050年為其創辦的義莊制訂支出規則時,定下出30貫錢為嫁女兒時使用,兒子娶婦則為20貫錢,後來增加為:「嫁女者錢五十千,娶婦者二十千,再嫁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 [20]但嫁妝並不能無限增加,其上限取決於古代中國女子的財產繼承權: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21]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22]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23]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23]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由此,給女兒的嫁妝絕不能超過當時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如果超出此上限,便違反了男尊女卑的程朱理學,屬大逆不道之過,為古代中國社會所不容。[23]如此會造成嫁妝達不到法定標準:嫁妝已達上限,但尚未達到聘禮的一半。解決辦法是用聘禮或妻子的嫁妝補貼女兒的嫁妝,使其達到法定標準。因為妻子的嫁妝不屬於夫家,女兒的嫁妝已達上限,夫家不再增資,已完全符合封建禮教宗法之規定,從夫家之外的財源補貼女兒的嫁妝也為歷代封建宗法禮教所允許。值得注意的是,歷代嫁妝雖有最低法定標準,卻無具體數額,肇因自唐以降,聘禮沒有具體數額限制,所以嫁妝的最低法定標準也無具體數額,只有比例。[24]

嫁妝一般多為金錢和實物,舊時富裕人家常常會把生活用品統統備齊,稱「半房嫁妝」,如果嫁妝包括全部生活和生產所需者,則稱「全房嫁妝」。[25]但除現金、實物外,有時也包含土地,如農田、房產、商鋪之類的不動產,稱之為妝田日語化粧田或妝產。金錢會因通貨膨脹而貶值。除通膨之外,實物還會因折舊貶值。土地之類的不動產則相反,長期而言不但不會貶值,反而會升值。雖同為嫁妝,但由於金錢和實物不同於土地之類的不動產,歷代律法和民俗卻對兩者的規定也不同。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裏,土地比金錢更為重要,因人們通過耕種土地獲得糧食以維生,所以它是人們的生存之本。[26]擁有多少土地是家庭貧富的關鍵標準,因而在傳統中國農耕社會,土地的權屬問題也十分複雜,土地交易轉手程序也十分繁瑣。相應的,中國傳統家庭和宗族對於土地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金錢實物。 [26]為維護門第,須保證宗族的優先權,使田產不致分散到宗族以外造成土地旁落,其具體作法是賣地時需先遍問叔伯弟侄等有優先購買權的「親房」。親房不買,則由親及疏、遍問本家族人。族人不買,則由親及疏遍問姻戚,姻戚不買,則問承典、承租人。承典人或承租人亦不買,還要遍問地鄰。又不要,才能找其他人承買。[26]例如曲阜衍聖公孔府的田產記錄中只有「婆媳之間的田產相互授受」,而沒有任何把田產作為女兒嫁奩的記錄。這樣外姓女子嫁入孔府可以帶來妝田,而孔氏宗族的女子出嫁絕不陪送妝田,帶入孔府的妝田也只傳給媳婦,不許授予女兒。[27][28]這種田產傳媳不傳女的作法,同封建族譜上規定祭田不能賣與外姓具有同樣功效,目的是使田產不致落入外人手中。[27][28]

在歷代中國,農田、房產、商鋪等不動產的權屬分為地底權(田底權)和地面權(田面權),也分別稱為地骨權(田骨權)和地皮權(田皮權),地骨權為所有權和轉售權,地皮權為經營權和受益權。[26]歷代中國族規法律、法律規定,婚後妝田的收益歸夫家,但妝田為妻子娘家所有。夫家也可直接參與妝田的直接經營,但須自負盈虧。不管是否直接參與經營,夫家絕對不能轉讓和出售任何妝田。[29][30]如果妝田虧本,入不敷出,即使妻子尚在或已有子女,妻子娘家也可收回妝田。因為嫁妝是妻子自用和守寡後的生活費,和夫家衰敗時沒錢為孩子們出教育費用和女兒的嫁妝,用妻子的部分嫁妝承擔這些費用,但妝田虧損,不但無法用於原定用途,反而成了累贅,失去了原有意義,無法完成原有使命,因此妻子娘家收回妝田不但合情合理,無可非議,也受到族規家法及法律之保障。而讓夫家直接參與經營妝田,則可鞭策夫家時時刻刻努力工作以讓妝田盈利,對夫家,妻子,和妻子娘家都有好處。因而以現金、實物和不動產為嫁妝各有利弊。現金、實物的嫁妝夫家雖不能動,但在妻子有後的情況下嫁妝一定可傳至子女。以不動產為嫁妝的妝田可讓夫家立即增加一筆可讓夫家隨意動用支配的收入,但妝田可被妻子娘家隨時收回,不一定能傳至子女。[29][30][31]

和現金、實物不同,土地是不動產,不可遷移,不能像金錢首飾、生活用品、生產用具那樣帶到夫家。如果締姻兩家相距較遠,則婚後對於作為妝田的土地的管理和利用都極為不便。同時,土地也是中國歷代朝廷重要的稅收來源,和其他政策(如人口和遷徙)的決策根據,中國歷代法律對妝田的規定因而比嫁妝中的現金、實物的約束更為嚴格繁瑣。由於種種限制、管理不便、陪送土地屬「非習慣性」行為,嫁妝中較少陪送妝田。因此,妝田是家境殷實,豪門富戶的特例,[32]並不具有普遍性,多數家庭沒有陪送土地的習慣。即便是能給妝田的豪門富戶,也一般都不給,而是和經濟能力有限的家庭一樣,寧可典賣土地置辦其他類型的嫁妝。由於嫁妝全是實物時不太方便靈活,晉武帝司馬炎乾脆改變舊例,於太康八年(公元287年)下詔決定以後公主出嫁不必準備物品,給她足夠的錢就行了。於是,當嫁妝是金錢時就成了「嫁資」。[33]

除一般生後用品之外,古中國嫁妝中,還包括性教育工具。從漢朝開始流行一種嫁妝畫給新娘做嫁妝,被稱為「女兒圖」或「枕邊書」。一般是8到12張不同性交姿勢的春宮畫,由木版印製,具有濃厚的鄉土和民間色彩。新婚之夜掛於帳中,新婚夫妻按圖索驥,以指導其婚後的性生活。張衡在《同聲歌》中曾有這樣的描寫:「陳圖列枕帳,素女為我師。」 [34]由於中國傳統上認為房事雖不潔,但因性交代表處於頂點給人生命的陽氣,卻是大吉大利的。所以在中國古代,春宮畫可以驅走代表黑暗的陰氣。[35][36][37][38][39]因此除了性啟蒙和性教育之外,在中國古代,春宮畫和其他性教育工具在古代中國的用途不僅僅是限於性教育,還被認為有邪避邪消災的功效。[35][36][37][38][39]古人將春宮畫掛在房樑上用於避火驅邪,[40]明朝更時興將春宮圖貼在大門上防鬼。[41][42][43]晚清編印《雙梅景叢書》、《觀古堂匯刻書》的葉德輝也愛用春宮畫來防止藏書受災。[41][42][43]雖朝廷於康熙五十三年(公元1714年) 為糾正社會風氣而頒佈法令,使春宮畫隨之走向衰微,[35][36][37][38][39][44]但春宮畫仍然一直殘存流行到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在女子出嫁時日,父母都購買春宮畫作為嫁妝帶到男方家裏。

另一種常見的性教育工具是「壓箱底」,是一種拳頭大小的帶蓋瓷器、石器或玉器,其外形多為娃娃、魚、小船或水果形狀,內藏一對呈交媾狀的男女塑像。所謂壓箱底,一是因為房事羞於啟齒而秘而不宣,只有在女兒出嫁前夕,父母、姑、嫂或已出嫁的姊妹持之以示女。同時,女子出嫁時日,奶娘穩婆、迎親婆都會教授其性知識。[45]二是古人認為鬼魅能在不開啟人們箱籠、門窗、櫃櫥、盒袋或鎖的情況下竊走財物。[41][42][43]而性乃污穢不潔之事,如以春宮畫貼門上則鬼不敢進,巾灶頭上可驅鬼避邪、防火消災等等。[35][36][37][38][39]有了壓箱底壓在箱子底下用來辟邪,鬼魅就避而遠之,不敢來行竊了。[35][36][37][38][39]所以同春宮畫相似,傳統上古人也用來壓箱底壓邪避災。[41][42][43][46]除了陶瓷、石、玉質壓箱底外,也有香囊壓箱底。如《紅樓夢》裏,賈母身邊做粗活的丫環傻大姐在大觀園假山上撿到兩個妖精打架的香囊就屬此類,最終造成賈府主子抄檢大觀園的行動。[47]

在春宮畫和壓箱底之外,中國古代嫁妝裏另一種性教育或性啟蒙教具為春宮錢,其形狀同古代銅錢。[46][48][49][50]正如同春宮畫又稱為避火畫一樣,出於早期先民的生殖崇拜、性交繁衍崇拜,以及被認為有辟邪消災的功能,春錢又稱春宮錢又稱避火錢、春錢、花錢、秘戲錢、合歡錢,錢上鐫有不同體位的性交浮雕。[46][48][49]與嫁妝中其他性教育或性啟蒙教具一樣,古人常在錢箱或裝有貴重物品的箱內放上一枚以祛邪,認為這樣一來鬼神就不敢把箱內物品偷走了。[40]春錢上一般鐫刻:「明皇御影」、 「松柏長青」、「福如東海」 、「風花雪月」 、「夫妻和諧」、「花月宜人」、「風流韻事」字樣,[51]「松柏長青」表示長壽,「福如東海」表示快樂有福, 「風花雪月」 和「夫妻和諧」表示美滿,「花月宜人」 寓意男女相戀,「風流韻事」則其意自明。[51]

如果嫁妝低於法定標準,新娘在夫家的地位則會被大大降低,原本應該是正室的會降格為。原本出身為良妾的會被降格為賤妾,甚至會像婢妾和通房那樣被丈夫轉贈或出售,因為沒有嫁妝或嫁妝達不到法定標準,新娘相當於男子花錢買來的賤妾甚至不屬正式配偶的婢妾。所以,中國古代再窮的人家在嫁女時,都儘量會準備一份體面的嫁妝,讓女兒在婆家能抬起頭來。[52]即使嫁妝再不體面,也須達到最低法定標準,以免將來女兒因嫁妝低於彩禮的一半而可能被出售或轉贈。因此,自宋以降,女兒自打一生下來就要積攢嫁妝錢。[53]有的人家因為沒有準備,到女兒出嫁時一時拿不出錢,只好將自家住房、田地或其他財產抵押出去,或是向親朋借錢,給女兒置辦嫁妝。例如宋徽宗初年,蘇軾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嫁女時為了給女兒籌辦嫁妝,特地賣了他在河南新鄉購置的一塊好地,湊了九千四百緡,讓女兒帶進了婆家。當時的九千四百緡相當於現今人民幣282萬元,所以嫁女之後,蘇轍在日記裏自嘲這是「破家嫁女」。[12]

宋朝嫁妝風氣濃厚,司馬光說:「今世俗之貪卑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蔡襄任福建福州之官時,曾表示「娶婦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嫁妝送到新郎家時,「己而校奩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輒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怖。」 宋代文學家蘇東坡,在嫁外甥女時,便借了二百貫「以為遣嫁之資」。在當時就連宋神宗的弟弟揚王趙顥,都因私產有限,但多個女兒幾乎同時到了婚嫁年齡,不得不向宋神宗伸手,提前預支一些俸祿。[54]清朝的嫁妝風氣不減,據道光《安平縣誌》稱:「貧者減他物,而床帳必具」同治《洪洞縣誌》的記載:「近俗竟有假妝奩為餌,以爭財禮者。既有用銅錫充數,以騙親者;更有以好看為名,令男家借取首飾、幣帛,及賺物到手,或盡裁減,或竟當(賣)者,致使日後殘恨其婦,詬詈其婿,究以兩姓之好,遂成仇讎。」曾國藩的曾孫女曾寶蓀回憶其母以「平妻」身份嫁曾廣鈞,曾寶蓀祖母郭太夫人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禮」 。[55]因為「厚嫁」和重聘禮,古代好多窮人家的女兒因此無法及時出嫁,兒子娶不起老婆的現象也很常見。如在清代,即便在「康乾盛世」,都有不少女子因為置辦不起嫁妝成了「剩女」,甚至一些皇族宗室女也苦於沒嫁妝而無法出嫁。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有奏摺便稱,有41位宗室女因貧不能出嫁。康熙皇帝看到後,便恩賜每人銀百兩,供其置辦嫁妝。[56]乾隆皇帝也曾下旨,賜給家境貧窮的宗室女「銀一百二十兩以為妝費」。[57]民國初年的嫁妝風氣仍盛,據民國《鳳山縣誌》載:「女家備辦上述各物,除將男家所給聘金用盡外,上中家每嫁一女,先時須貼用一二百元,現時約貼數萬元。」民國《鄉寧縣誌》載:「百餘年來,漸重財禮。光緒中,平家行聘,無過五十千者;至光緒末,增至二百千;今則三、四百千不足異矣。」[58]民國《上林縣誌》記載:「咸、同以前,男家送聘金制約二十四千文者謂之中禮,三十二千文者謂之上禮,迨光緒中葉後,有送至小洋六十、八十、百元不等者;女家賠奩所費稱是,或且倍之,冀爭體面」。

台灣視嫁妝為一種約定成俗的風俗習慣,在舊社會中的台灣男女兩方多為經過相親而成為夫妻,婚姻多為長輩所主導,一旦禮成,雙方長輩討論時就會提到聘金、嫁妝等相關事宜,而眾多的陪嫁物品將會表列書寫於紅色的紙張或絹綢布料上,稱為妝奩總單或妝奩目錄。妝奩內容可概分為柴料(即木製家具,如箱、櫥櫃、椅子、鏡台等)、布類(如各式衣服、蚊帳、枕頭、棉被等)、金器(如戒指、頭簪、鏈仔等)等三大種類。此外,還包括現銀、土地與租谷。富有人家嫁女的妝奩,除了日常用品之外,還有隨嫁的女婢、老嫗等服侍新娘的傭人。[59]王禎和小說《嫁妝一牛車》就是講這一類故事,又宣稱「在室女一盒餅,二嫁底老娘一牛車!」。但因近年來社會的開放,男女因自由戀愛而結婚的比例已經提高,現時聘金與嫁妝的風俗也已漸漸淡薄。只是會按照古禮象徵的給予聘金以及嫁妝。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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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嫁妝,在「家」的制度下,家庭富裕的新娘嫁入家庭比較貧困的新郎家是所攜帶的財產,稱為嫁荷,其中以金錢支付的嫁妝錢稱為「持參金」。和納徵時男方完全負擔的聘禮相對應,嫁妝完全由女性家庭支付。近年來,嫁妝的習俗已逐漸淡化。只有禮儀形式的嫁妝。

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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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的嫁妝稱為婚需,現代大韓民國多由男家負責買房子,女家負責家具,婚需即為女家負責的家具。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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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加羅爾卡納塔克尊嚴論壇的反嫁妝海報

印度高嫁妝風俗中,有種姓制度高嫁低娶的背景。較低種姓女性通過付出高額嫁妝嫁給較高種姓男性,以改變自身的社會地位。在印度的上流階層,嫁妝還具有給予新娘幸運的祝福和幫助她在新家裏得到富貴的含義。除了衣服,珠寶,鞋襪和首飾之外,現在的嫁妝還包括了家電比如冰箱,電視和洗衣機。在印度有大量的產業為具有特權的富有的家庭舉行的甚大的婚禮服務。實際上,在印度為禮物進行包裝的形式就被稱為嫁妝包裝。雖然嫁妝系統在印度充滿了罪惡,但仍得到大多數印度社會受過教育的人口的支持,很多新娘為無法滿足男方的嫁妝要求而深受其苦。[60]近幾年,儘管執法單位聲稱情況已得到控制,跟嫁妝有關的死亡案件據稱仍有增多之勢。[61][62]

嫁妝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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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妝謀殺孟加拉國印度地方性特有的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索奩焚妻作為嫁妝謀殺的一種形式,常指年輕的妻子因為其娘家拒絕提供再次要求的嫁妝,而被其夫或婆家殺害的情況。這些女性一般被灑上煤油汽油或其他易燃液體,並被活活燒死。[63]

Virendra Kumar和Sarita Kanth指出,索奩焚妻被認為是印度的一項嚴重的公眾思想健康問題,[64]這個具有歷史和文化的爭端造成了每年600-750印度女性的死亡。[64]1995年的一份《時代雜誌》的報告指出印度每年因為嫁妝謀殺造成的死亡人數從八十年代早期的400人左右上升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的 5800人左右。[65]一年之後CNN製作的一份報導更指出每年印度警方都接到超過2500份的關於索奩焚妻的報告。[66]

因為索奩焚妻嫁妝謀殺而臭名遠揚的印度已於1961年根據印度嫁妝法案禁止了嫁妝的習俗。

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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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嫁妝是很常見的習俗。在荷馬時代,希臘人的聘禮習俗出現於古典希臘時期,和其相對應的嫁妝則出現在古典時期的後期(約公元前5世紀) 。古羅馬人也遵循這些習俗,雖然塔西佗的記錄表示日耳曼人遵循相反的遺產習俗。

如果娶嫁雙方對嫁妝的衡量標準不同,或是無法意見一致,可能會使婚禮取消。威廉·莎士比亞在他的作品《李爾王》中即出現了這一情況:當科德利雅的一個求婚者聽說李爾王將不給她嫁妝的時候就取消了求婚。在《一報還一報》中克勞迪奧和朱麗葉在婚約後因為其雙方家庭為嫁妝問題的長期口角而無法結婚,兩個人最後無法忍耐,發生了婚前性行為。安哲洛發誓否認他取消和馬蓮娜的婚約的動機是她的嫁妝全部在海上遺失。

民俗學者常將童話《仙杜麗拉》解釋為後母和繼女之間為了財產,其中包括了嫁妝的來源的競爭。焦阿基諾·羅西尼的歌劇《灰姑娘》更加直言的指出了這個經濟根源:唐.馬格尼菲科只想為自己的女兒準備一筆殷實的嫁妝,以引誘身份比較高貴的求婚者,如果他需要準備了三份的話,其平均每份的數量就會大大減少,而無法吸引好的求婚者。[67]

當時對綁架和強姦未婚女性的綁架者或強姦犯比較通常的處罰是讓他們為該女子提供嫁妝。直到20世紀末這個現象還偶爾出現,被稱為破貞賠償英語wreath money(在解除婚約的情況下男子給予未婚妻因其破貞而應付的賠償金)或毀棄婚約英語breach of promise

為窮苦的女子提供嫁妝被認為是富有的教民們的一種施捨的形式。聖誕節的長襪風俗來自聖尼古拉的傳奇故事,他將金幣投入三個貧窮的姐妹的長襪中,讓她們得以有嫁妝出嫁。葡萄牙的聖伊麗莎白和秘魯的聖瑪定‧包瑞斯都詳細的記錄了關於教民們施捨嫁妝的情況,根據公會的公告,一位羅馬的教民因為資助了嫁妝,而獲得了烏爾巴諾七世的全部地產作為回報。因為法國皇室資助了很多女性嫁妝,勸服她們出發去新法蘭西結婚並定居,因此她們也被稱為 filles du roi (國王的女兒們)。

在歐洲的某些地區,特別是東歐,用土地作為嫁妝是很常見的。例如在神聖羅馬帝國時期的本特海姆國,沒有兒子的家庭會贈予其女婿一塊土地作為嫁妝;不過該女婿一般會被要求使用女方的姓,以延續家族,即入贅

英格蘭查理二世葡萄牙的公主凱塞琳結婚時,葡萄牙皇室將印度孟買摩洛哥丹吉爾作為公主的嫁妝送給了英國皇室。

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嫁妝在上流社會看來是將女兒會繼承的遺產提早交給她(父母死亡之前);只有沒有得到嫁妝的女兒才可以在父母死後的到一部分遺產。如果夫妻無後,則他們去世後,女方的嫁妝將退還給她的娘家。[68]

在某些情況下,修女進入修道院時會獲得本應該作為其嫁妝的財產。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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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國,嫁妝的習俗一直到20世紀還存在,在未出嫁的女性在結婚前其父母都會為其準備一筆貯備,以暫時資助她將來開始新的生活的基本開支。這筆被當做嫁妝的貯備常常包括一流的家用紡織品(如桌布、窗簾等),餐具以及其他家庭必需的物品,這些大多數都作為禮品包裝好,直到婚禮當天才拆包。這個傳統在20世紀的百年間逐漸淡化,到了今日已很少有家庭會這樣做了。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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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
  • 毛立平:《清代嫁妝研究》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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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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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嫁妝[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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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Thompson, James C., B.A., M.Ed., Women in the Ancient World: Women in Babylonia Under the Hammurabi Law Cod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6. ^ 6.0 6.1 6.2 元朝元典章》卷 19 《家財》:「弟兄分爭家產事: 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均分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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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9.0 9.1 9.2 南宋·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戶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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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1.0 11.1 11.2 清朝大清律例》:「離婚之日是,無論何原因,其妝奩應聽攜去。」
  12. ^ 12.0 12.1 宋朝就有“婚前财产公证”. [2010年12月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2月23日). 
  13. ^ 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三款、約定財產制·第三目、分別財產制·第一千零四十四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
  14. ^ 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四節、夫妻財產制·第三款、約定財產制·第三目、分別財產制·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妻以其財產之管理權付與於夫者,推定夫有以該財產之收益供家庭生活費用之權。前項管理權,妻得隨時取回。取回權不得拋棄。
  15. ^ 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五節、離婚·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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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元朝大元通制》之《通制條格》:「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18. ^ 明朝大明會典》、清朝大清律例》:「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19. ^ 北宋·竇儀宋刑統》:「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
  20. ^ 北宋·范仲淹 《范文正公集》附錄《義莊田約》:「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21. ^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 ・戶婚門》:「在法,父母雙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22. ^ 《大清律例》卷8《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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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清朝·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香山鄭叟婚二女》:「香山鄭家村,其始祖鄭某,積產至數十萬,年將七十,無子,僅一女,已嫁,不復作求嗣想,遂傾產與婿,欲依以終老,數年矣。一日,偕婿父散步郊外,忽外孫以飯熟請,鄭以為喚己也,應之,而外孫以請其祖對。食已,因思豎子且如此,其餘可知,遂決計他徙。而券契累累,均在婿手,躊躇無計,忽佯作腹痛,呻吟達戶外。女走視,曰:「予病非藥石所可醫,往者發時,百醫罔效,必以儲放券契之篋滿盛券契以代枕而後乃瘳,可速將之來。」女與之,鄭即枕曰:「可矣,予欲睡,幸勿擾我。有頃,鄭啟戶遁,而徧裹券契於衵衣中。因憶鄰村佃戶某居室不遠,逕往投之。既入,與佃夜話,屢以羨汝家眾為言,而屬目於二女。二女皆及笄,稍具姿色。佃窺其意,又以其年邁巨富而無子也,睥睨之,因乘問曰:「小人有女,如不以陋質見憎,當令執箕帚,奉巾櫛,或天不絕人,一索得男,以續宗祀,亦終勝於倚人門戶也。」鄭首肯。是夜,宿佃家,連御二女。娶後年余,姊妹各舉一男。鄭享壽九十餘歲,猶及見二子之畢婚也。數百年來,子姓蕃衍,所居市落,群呼之為鄭家村。」
  32. ^ 清朝·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王永康娶吳三桂女》:「蘇州王永康,吳三桂女婿也。初,三桂與永康父同為將校,曾以女字永康,時兩人俱在襁褓。未幾,父死,家無儋石,寄養鄰家,比長,飄流無依,年三十餘猶未娶也。一日,有相者謂永康曰:「君富貴立至矣。」永康聞之,頗自疑。某叟者,永康之戚也,知其事,告永康。時三桂已封平西王,聲威赫奕。永康偶檢篋,果得締姻帖,始發奇想,遂行乞至雲南。無以自達,乃書子婿帖詣府門投之。越三宿,乃得傳進。三桂沈吟良久,曰:「有之。」命備一公館,授為三品官,供應器具,咄嗟而辦,擇日成婚,奩物甚盛,並檄江蘇巡撫為買田三千畝,大宅一區。蘇撫承意旨,為購明末張士誠婿潘元詔故居,地廣大,多林木,即齊門內之拙政園也。三桂敗,永康已前卒,其後家產亦入官。」
  33. ^ 南梁·沈約宋書》、唐朝房玄齡 等《晉書》: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
  34. ^ 東漢·張衡 《同聲歌》:「邂逅承際會,得充君後房。情好新交接,恐懍若探湯。不才勉自竭,賤妾職所當。綢繆主中饋,奉禮助蒸嘗。思為莞蒻席,在下比匡床。願為羅衾幬,在上衛風霜。灑掃清枕席,鞮芬以狄香。重戶結金扃,高下華燈光。衣解金粉御,列圖陳枕張。素女為我師,儀態盈萬方。眾夫所希見,天老教軒皇。樂莫斯夜樂,沒齒焉可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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