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律令》(養老律令ようろうりつりょう yōrō ritsuryō)是古代日本的基本法典,是由十卷十二篇的與十卷三十篇的令組成律令法。《養老律令》是日本養老二年(718年)起藤原不比等開始根據《大寶律令》做了一些修訂而成。自孝謙天皇天平寶字元年(757年)開始施行,然而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雖然通過編撰格式來彌補,但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不過日本一直沒有宣佈廢除《養老律令》,直到明治維新開始才於1868年廢止《養老律令》,施行期間大約是1100年,[1]是日本史上歷史施行最久的明文法令。《養老律令》的律已大半散佚,令大部分尚存於《令義解日語令義解》中。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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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01年)藤原不比等等人制定了大寶律令,之後不比等等人仍繼續編輯修訂律令,以使律令內容更適合日本的國情 (慶雲改革日語慶雲の改革)。[2]元正天皇養老2年(718年)藤原不比等完成十卷的律與十卷的令,但是720年不比等去世,使得律令的修訂工作暫停。孝謙天皇統治時期在藤原仲麻呂倡議下,藤原不比等編繩的律令於757年正式生效,[2]《養老律令》雖然在某些篇目 (如:戶令)進行了重要修改,但總體上並無重大差異,主要差異在於用詞、表述以及對法律缺陷的修正。

到了平安時代,《養老律令》的規範開始與實際的社會經濟狀況不符,使得律令內容難以實行。桓武天皇的時代頒佈刪定律令・刪定令格,以彌補律令的缺失,但9世紀初隨即因頻繁發生爭議,被以造成民心不定為由廢止。此後日本不再編撰律令,改以頒佈格式補全律令的缺失。到了平安時代中期,《養老律令》已幾乎變成了空殼,例如律令規範的二官八省中央體制,被攝關院政幕府等令外體製取代;班田租庸調律令制度也不再實施。

明治維新後,明治政府於1868年(明治元年)制定了《臨時刑律》 ,並於1870年制定了《新律綱領》。《新律綱領》僅修改了《養老律令》律的部分,可以說是律令的恢復。1873年日本開始引入歐洲刑法體系,着手修改法律和條例。1880年《刑法》 頒佈,中華法系中「律」這一法律術語被現代法律體系的「刑法」所取代。

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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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律令》與《大寶律令》並沒有重大差異,因此即使在《養老律令》生效之後,政治運作沒有重大改變。《養老律令》的重要性可以結合其施行時的政治局勢來理解,由於一直統治中央政府的聖武上皇於756年去世,政府內部多個派系開始爭奪領導權,其中藤原仲麻呂與孝謙天皇合作,開始快速崛起。在這種情況下,《養老律令》的實施,是為了利用仲麻呂祖父不比等的功績,宣告其繼承不比等的政治遺產,以支持仲麻呂政權,存在着促進穩定的政治意圖。

另一方面,《大寶律令》據開始施行已過去半個世紀,有些學者積極評價《養老律令》為律令制度重組的一部分,以更好地適應日本的國情。此外,直到近代早期,《養老律令》仍被視為律法的典範。江戶幕府在編纂《公事方御定書》時,不僅參考了武家法日語武家法 (御成敗式目建武式目日語建武式目)的先例,也參考了《養老律令》。[3]

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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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名例律 上
  • 第二 名例律 下
  • 第三 衛禁律、職制律
  • 第四 戶婚律
  • 第五 廄庫律、擅興律
  • 第六 賊盜律
  • 第七 鬪訟律
  • 第八 詐偽律
  • 第九 雜律
  • 第十 捕亡律、斷獄律
  • 第一 官位令
  • 第二 職員令、後宮職員令、東宮職員令、家令職員令
  • 第三 神祇令、僧尼令
  • 第四 戶令、田令、賦役令、學令
  • 第五 選敘令、繼嗣令、考課令、祿令
  • 第六 宮衛令、軍防令
  • 第七 儀制令、衣服令、營繕令
  • 第八 公式令
  • 第九 倉庫令、廄牧令、醫疾令、假寧令、喪葬令
  • 第十 關市令、捕亡令、獄令、雜令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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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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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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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野村忠夫「養老律令」項 『國史大辭典 14』 吉川弘文館、1993年。
  2. ^ 2.0 2.1 永原慶二監修『岩波 日本史辭典』岩波書店 1999年
  3. ^ 新田一郎「律と刑法の間――刑法前史遠望」『井上正仁先生古希祝賀論文集』 p26。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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