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雅暴露(Indecent exposure)是法律用語,是指刻意在公開場合以不合乎禮儀的方式,暴露自己身體的部位。法律及社會對於不雅暴露的反應會因為不同國家而有很大的差異,從完全禁止暴露,到禁止暴露身體的特定部位(例如生殖器、屁股及女性乳房)等。

露體癖屬於不雅暴露中的一種

相關禮儀一般是依地方社群的標準來判斷,很少會明文寫在法律中。標準可能是以宗教、道德或是傳統的標準,或是以治安需要來定義[1]。沒有性愛意味的露體癖或是公開裸体有時也會視為不雅暴露。若是公開進行性行为,不論是否有裸體,都視為嚴重猥褻英语gross indecency,多半是更嚴重的犯罪。在一些國家,若暴露身體的程度不符合社會的端莊標準,也會視為是不雅暴露。

有關不雅暴露成立條件的法律標準以及社會標準常會有變化,而且會依暴露時所在的場合有關。標準也會依時代而改變,因此不雅暴露的定義是很複雜的議題。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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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節下,某一種服裝是否合適,這要看所在的社群對服裝端莊的標準而定。此一標準會隨時代而改變,而且可能嚴格到大部份的身體都要有衣服包覆(例如阿富汗或沙烏地阿拉伯),也有可能寬鬆到常見的情形是全裸(如皮拉罕人穆爾斯人部族)[2]。一般來說,反對的服裝狀態和性本質無關,若反對的服裝狀態和性有關,則會稱為嚴重猥褻英语Gross indecency

暴露的標準也隨時代而不同。在維多利亞時期西方世界一般認為女性露出腿(某些情形甚至也包括露出手臂)是不雅的。有時在正式場合中,頭上需要有帽子或軟帽蓋住頭髮。到1930年代(甚至是1950年代),男性或女性在公共場合游泳或是沐浴,都需要穿著泳衣遮蓋腰部以上的部位。在1960年代及1970年代的西方社會中,成人女子暴露肚臍是不雅的,甚至到1980年代也是如此。自從1990年代及2000年代,道德價值劇烈地改變,對不雅暴露的標準也有很大的變化。自從1990年代開始,公開暴露肚臍(例如在海灘)是允許的,到了2000年代時,允許穿著丁字褲,露出臀部。[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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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英格蘭及威爾斯普通法系罪行之一。其定義比不雅暴露的範圍要廣,不過要在至少二個人(這些人不一定要看到此一行為)的公開場合下,此罪行才成立。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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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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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ndecent exposure. 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 Tenth. Merriam-Webster. 2001: 589. ISBN 0-87779-713-7. 
  2. ^ Legality of Nudism in Public Places?. politics.stackexchange.com. [2018-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8). 
  3. ^ Here's Where It's Legal for Women to Go Topless in the U.S.. Time. [2018-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17)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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