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律,又称“航空法”(air law),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体称呼,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1],后者分别被称为“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航空法的内容常常与国际海洋法和国际航空法有重叠。

历史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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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3年11月21日,巴黎的 Mongolfier 兄弟发明的热气球巴黎试飞成功;同年4月23日,巴黎发布警察命令,规定未经许可禁止飞行,被誉为是第一部“航空法”。[1][2]

1819年,法国塞纳省制定了第一部空中航行安全法律,规定热气球载人需要配备降落伞;农民收割作物前禁止飞行。

后来,齐柏林、莱特兄弟又分别于1900和1903年发明了飞艇飞机

到1910-1914年间,法、英、德、意等国颁布了航空政令。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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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条约一般都规定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1]。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规定: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另外,航空法是“平时法”(不适用于战争时期)。该法第89条:“如遇战争,本公约的规定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任一缔约国的行动自由,无论其为交战国或中立国。如遇任何缔约国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并将此事通知理事会,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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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的航空法一般称为“某某航空法”[1],如美国有《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有些国家用“民用航空法”,如中国大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英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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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英国颁布了空中航行与运输法。这是大英帝国英联邦航空法律的基础。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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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1925年的航空邮件法案和1938年的民用航空法形成了早期国内航空的法律基础。1958年,美国建立了联邦航空署,其后在1967年成为新成立的美国运输部下属的联邦航空管理局。1978年的航空公司放宽管制法英语Airline Deregulation Act成为了美国航空运输业的分水岭,由于大量新业者申请运营执照,这大大增加了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工作量。[3]

1921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对其领空宣布了主权,并颁布了其基本航空规定。随后在1923年建立了国营航空机队,并于1932年更名为航空舰队(Aeroflot)。其他共产主义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国家民航管理机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及东德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际航空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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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二战后被占领期间,于1952年颁布了民用航空法律相关制度。虽然在早期的国内航空市场中实行较少的监管和高度的竞争体系,但在1970年,政府实行了将民航限定于三家承运商(日本航空全日本航空日本佳速航空)的监管体系,将市场分割、严格限制票价水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竞争。1980年代,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渐开放其航空市场,并将全日本航空引入国际市场,随之也出现了一批新的航空公司,例如天马航空Air Do[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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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邵津 等. 国际法 第六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168–169. 
  2. ^ Sand, Peter H. An Historical Survey of International Air Law Before the Second World War (PDF). McGill Law Journal: 24–42.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5). 
  3. ^ History. 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2). 
  4. ^ Alexander, Arthur J. JAPAN'S AVIATION INDUSTRY: DEREGULATION ADVANCES ON BROAD FRONT. Japan Economic Institute Report. 26 May 2000, (21) [17 March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1).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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